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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

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

原告: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孙某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