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56号
原告:宋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孙某某,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