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41号
原告:张涛。
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月琴。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胡月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在一审宣判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