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889-1号申请人方玉带。被申请人李海旗。担保人黄新。
申请人方玉带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黄新自愿以其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以(2012)江法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及担保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长岗路179号的房产,后本院以案号(2012)江民一初字第1889号受理原告方玉带诉被告李海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海旗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 玉明凯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上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