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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1151号

原告李静诉被告柳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静,柳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李静,女,1976年6月1日出生。被告柳凯,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李静诉被告柳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

审判员  王军号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