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28号
原告:李静亚。
被告:陈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亚与被告陈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亚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亚在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李静亚负担。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