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8号
原告:常艳,女,1982年9月22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光荣,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艳与被告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本市花山区中央花园6栋1506室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本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栋1006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能顺利审理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本市花山区中央花园6栋1506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位于本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栋10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