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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8号

常艳与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艳,陶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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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518号

原告:常艳,女,1982年9月22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光荣,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艳与被告陶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本市花山区中央花园6栋1506室房屋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位于本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栋1006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能顺利审理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本市花山区中央花园6栋1506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位于本市雨山区格林花园37栋1006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洪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