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2153-1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实习),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费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郑某某、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