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在银行的存款10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