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燕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东志 来源:
刘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940号原告刘某,住定州市。被告燕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世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东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