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白汉静。委托代理人彭育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凉水井村4组。法定代表人代璐莲。
原告白汉静与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汉静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汉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汉静撤回对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共计6455元,由原告白汉静负担。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