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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白汉静与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汉静,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白汉静。委托代理人彭育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办凉水井村4组。法定代表人代璐莲。

原告白汉静与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汉静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汉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汉静撤回对被告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共计6455元,由原告白汉静负担。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