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文仁和,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明,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荔浦县荔城镇古城村大古屯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小平,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仁和诉被告荔浦县荔城镇古城村大古屯第一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仁和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仁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文仁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吴金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明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