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362-2号申请人: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组。2013年4月22日,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本院裁定认可的《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分配方案》,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分配,并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常山县龙山罐头厂的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组已经根据本院作出的认可《常山县龙山罐头厂清算分配方案》的裁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山县龙山罐头厂的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俞建华审判员 张文香审判员 周宏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