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李某,女,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胡东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