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261号
原告: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宏波。
委托代理人:石瑜。
被告: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泽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侨益物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外运(集团)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际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丁成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