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梅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