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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0355号

张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新城乡,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长  畅 博

审 判 员  周 虎

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