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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260号

魏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260号

原告:魏某,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女,198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魏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