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260号
原告:魏某,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女,198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魏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