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周居荣,女,汉族,1939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邱明汉,男,汉族,住汉阴县铁佛寺镇李庄村一组。被告邱勇,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周居荣与邱明汉、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居荣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居荣提出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居荣负担。
审 判 长 邹明胜
人民陪审员 罗依成
人民陪审员 盛德乾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