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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242号

周居荣与邱明汉、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居荣,邱明汉,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周居荣,女,汉族,1939年5月8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邱明汉,男,汉族,住汉阴县铁佛寺镇李庄村一组。被告邱勇,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周居荣与邱明汉、邱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居荣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周居荣提出撤诉的理由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居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居荣负担。

审 判 长  邹明胜

人民陪审员  罗依成

人民陪审员  盛德乾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