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1624号原告高某某,住隆化县。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