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商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与石柏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柏平,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仙。委托代理人:吴方磊。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石柏平为与被上诉人桐乡市仙妮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石柏平一审中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国内特快邮件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视为送达。上诉人石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33元,按撤诉减半收取3016.5元,由上诉人石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