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鲍志军,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与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