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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35号

崔新来与温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新来,温小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崔新来,男,1951男4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文清,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小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来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新来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新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崔新来负担。

审判员  王文静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