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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武强县孙庄信用社与王文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孙庄信用社,王文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孙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社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文闯,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武强县孙庄信用社与王文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孙庄信用社与王文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刘凤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