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武强县孙庄信用社与王文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孙庄信用社,王文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武强县孙庄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社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文闯,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武强县孙庄信用社与王文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孙庄信用社与王文闯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刘凤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