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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4-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与高清富、孙厚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高清富,孙厚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427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负责人马培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仁泽,该社信贷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诗义,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清富,男,汉族。被告孙厚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诉被告高清富、孙厚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兴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费330,共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