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473号罪犯敖平超,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秀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敖平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敖平超等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以(2011)莆刑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敖平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敖平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敖平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敖平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