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周宏绪。被告王玉石。被告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王玉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桂民。被告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绪与被告王玉石、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民、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玲
审 判 员 王重明
代理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