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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341号

周宏绪与王玉石、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宏绪,王玉石,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民,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周宏绪。被告王玉石。被告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家村南首。法定代表人王玉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桂民。被告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绪与被告王玉石、潍坊昊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民、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玲

审 判 员  王重明

代理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