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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638号

刘殿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殿学,田玉浩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殿学,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崔玉林。

被执行人:田玉浩,学生。

法定代理人:田卫峰(系田玉浩之父),男,个体户。申请人刘殿学以被执行人田玉浩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财产损害赔偿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5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