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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744号

代苏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苏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744号原告代苏香,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石成佐,潍坊民意保险索赔代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379477-1。负责人贾鲁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代苏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苏香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代苏香负担。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陈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