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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上民初字第10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丁国防、毛育红、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丁太芳,毛育红,丁国防,丁红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上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被告丁太芳,男,1956年4月12日生。被告毛育红,女,1963年4月12日生。被告丁国防,男,1971年8月21日生。被告丁红厂,男,1974年5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丁国防、毛育红、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0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的一套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俊晖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