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上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被告丁太芳,男,1956年4月12日生。被告毛育红,女,1963年4月12日生。被告丁国防,男,1971年8月21日生。被告丁红厂,男,1974年5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丁国防、毛育红、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0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的一套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丁太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004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艳彩
审判员 王俊晖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