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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382号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长良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