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长良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长良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康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