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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1270号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3316)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270号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同义、朱同军、朱晓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6224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同义、朱同军、朱晓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同义、朱同军、朱晓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2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同义、朱同军、朱晓松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