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兴文与被告孙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文,孙明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田兴文,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孙明浩,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文与被告孙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浩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