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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兴文与被告孙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文,孙明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97号原告田兴文,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孙明浩,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文与被告孙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浩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