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上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丁国防、王巧利、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丁国防,王巧利,丁红厂,丁太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上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责人苏海跃,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雷霞,男,1964年3月17日生,系该行职工。被告丁国防,男,1971年8月21日生。被告王巧利,女,1966年1月2日生,系被告丁国防之妻。被告丁红厂,男,1974年5月2日生。被告丁太芳,男,1956年4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诉被告丁国防、王巧利、丁红厂、丁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丁国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1383元、被告王巧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7269元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土地证号为2009-04**的一套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丁国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31383元、被告王巧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上官镇支行的存款6269.5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艳彩审判员  王俊晖陪审员  王社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