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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永繁与何治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繁,何治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繁,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何治新,男,生于1953年5月1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永繁与何治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458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150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海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