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执恢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冯中华与冯中杰、孙美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中华,冯中杰,孙美玲,冯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寒执恢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冯中华。被执行人冯中杰。被执行人孙美玲。被执行人冯永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寒刑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冯中杰、冯永胜、孙美玲的相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冯中杰、冯永胜、孙美玲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