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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催字第26号

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丁占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26号

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105国道猛涌路段新兴广场*号楼205。

法定代表人:丁占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庆春,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85579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5月28日、出票金额164000元、出票人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浙晟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背书人宁波保税区浙晟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邵列云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