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26号
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石街105国道猛涌路段新兴广场*号楼205。
法定代表人:丁占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庆春,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285579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5月28日、出票金额164000元、出票人宁波美尔佳厨房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浙晟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海卫支行、背书人宁波保税区浙晟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义德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邵列云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