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袁庆荣与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庆荣,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袁庆荣。被执行人刘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庆荣与被执行人刘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彦在2012年11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袁庆荣借款29000元整。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刘彦承担。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彦的担保人孙宗义对其所担保的9525元已履行,下剩2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彦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袁庆荣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庆荣可在被执行人刘彦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赵坚毅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