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胡元淦、张茂昌等与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元淦,张茂昌,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徐柏财,黄家跃,欧阳锋,胡元胜,谢伟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18号原告胡元淦,男,1972年2月3日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张茂昌,男,1971年11月4日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建明,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恩慈,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下文岭大坪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胡元胜。被告徐柏财,男,1971年5月5日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家跃,男,1958年3月11日生,住佛冈县。被告欧阳锋,男,1969年4月2日生,住佛冈县。被告胡元胜,男,1969年9月10日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谢伟南,男,1969年9月22日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元淦、张茂昌诉被告佛冈万胜精细粉体有限公司、徐柏财、黄家跃、欧阳锋、胡元胜、谢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元淦、张茂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利桂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