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054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根军,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革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