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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歙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卢希林与瞿康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希林,瞿康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歙执字第67-71号申请人卢希林,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瞿康天,男,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105、106、107、108、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瞿康天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入股股金3150000元,现有股金分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瞿康天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入股股金3150000元的红利235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红 升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