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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351-2号

李永振、司志贤与王三明、林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振,司志贤,王三明,林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振,1971年12月初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司志贤,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三明。被申请执行人林风,农民。系王三明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4月5日将王三明之妻林风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林风在银行有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林风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士霞

审判员  庞学省

审判员  范国宏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