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振,1971年12月初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司志贤,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三明。被申请执行人林风,农民。系王三明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3年4月5日将王三明之妻林风追加为被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林风在银行有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林风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士霞
审判员 庞学省
审判员 范国宏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