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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36号

韩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洪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36号

原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俞志荣,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智岗,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韩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徐冬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4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志荣、被告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智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韩某起诉称:2011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日按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无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到10天,原告的宠物小狗被告被告家狗咬死,原告感到非常伤心,被告不但不安慰,反而无理指责原告,被告父亲还当着原告母亲的面对原告说三道四,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嗣后,被告父亲从不与原告搭话,将原告视为陌路人,被告反而帮其母亲数落原告,使原告倍感孤独,夫妻感情日益冷淡。2012年7月中旬,原、被告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赌气以工作忙为由,自此很少回家。同年12月21日,双方又为汽车保险事宜发生争吵,被告再次辱骂原告。2012年12月29日下午,因原告要去观城城隍庙市场上班,向被告讨要汽车钥匙时,恼羞成怒的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后被110警察送至慈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鼻骨骨折,当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履行丈夫责任,双方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已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自领归,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洪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间、登记结婚时间、举办婚礼的时间无异议。婚后,被告及父母对原告体贴、照顾、爱惜,原、被告间感情和睦,被告每天接送原告上下班。近来,原告开始对被告有所怠慢,经常不回家与被告生活,平时多唠叨,对现实的家庭生活不满足,故夫妻间产生了隔阂。2012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从原告娘家出来,送原告去市场买东西,开车过程中,原告唠叨、谩骂被告,并做出了危险动作,要来把方向盘,被告踩了急刹车,原告的头部碰到被告的头部,并非是原告所说的被告殴打原告。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夫妻之间感情的障碍,只要原告多为未来的夫妻生活考虑,多为整个家庭考虑,就算是夫妻间产生隔阂也会消除,故原告诉称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日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无生育。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驾驶轿车带原告去观城城隍庙市场的途中,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后原告即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被告目前仍有要求夫妻和好的意愿,作为原告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好双方与长辈之间的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离婚诉请。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冬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代

书记员 吴科丹附: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