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22号原告于洋海。被告邓志强。()被告李楠。()被告谭强。
原告于洋海与被告邓志强、李楠、谭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洋海诉称,三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3月31日租赁原告铲车为其沙场装沙,三被告共欠原告铲车租赁费14660元。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欠原告铲车租赁费146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洋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尚凤臻
审判员 孙大军
审判员 官京弟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苗振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