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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行初字第14号

丁选琪与唐河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选琪,唐河县工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唐行初字第14号原告丁选琪,女,37岁,汉族,住唐河县,农民。被告唐河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党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海,唐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

原告丁选琪不服唐河县工商局为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同意免交。

审 判 长  朱清扬

审 判 员  党付省

人民陪审员  张本建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彦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