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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81号

杨彪抢劫、故意伤害、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彪(曾用名杨战争,化名李峰,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辩护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彪犯抢劫、合同诈骗、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彪及其辩护人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7月7日夜,被告人杨彪伙同宋红光、战子(二人另案)预谋后,以租车为名,将夏邑县济阳镇出租车司机冯XX骗至夏邑县会亭南四公里外,采取威胁、捆绑等手段,将冯驾驶的价值20000余元的松花江牌面包车抢走。案发后,车被追回。2001年9月1日夜,被告人杨彪与宋红光预谋后,以租车为名,将永城市出租车司机宋XX骗至永城市十八里镇彭楼村小学附近,杨彪搂住宋XX的脖子、宋红光持刀朝宋XX左右大腿和左胳膊外各刺一刀,然后将宋捆绑,抢走宋XX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及价值40000余元昌河王子面包车一辆。案发后,车被追回。2001年8月10日夜,被告人杨彪伙同宋红光、战子、其叔杨X(三人另案),因怀疑其婶被夏XX拐走,经预谋后窜至永城市卧龙乡杨大庄村夏XX家,翻墙入院,杨彪持刀朝夏XX身上连砍数刀,将夏的左手拇指砍掉,宋红光用铁棍朝夏的腿部打两棍,经鉴定夏XX之伤属重伤。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杨彪(化名李峰)、伙同杨廷军(另案)、赵华,由赵华提供“李峰、郭雷”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及假车牌照,以为广州市珂宇运输服务公司承运两台挖掘机为名,由杨彪冒充“李峰”签订运输合同后,将发往南昌和上海的两台价值68万余元的挖掘机运至涡阳县义门镇藏匿。案发后,挖掘机己被追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彪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冯XX、宋XX、夏XX、杨XX的陈述;3、同案人宋红光、杨廷军等人的供述及证人王XX、宋X等人的证言;4、提取笔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判决书、领条等书证;5、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彪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解对抢劫罪、合同诈骗罪本人没有参与,对两起指控不属实。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彪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7日夜,被告人杨彪伙同宋红光、战子预谋后,以租车为名,将夏邑县济阳镇出租车司机冯XX骗至夏邑县会亭南四公里外,采取威胁、捆绑等手段,将冯驾驶的价值两万余元的松花江牌面包车抢走。案发后,车被追回。2001年9月1日夜,被告人杨彪与宋红光预谋后,以租车为名,将永城市出租车司机宋XX骗至永城市十八里镇彭楼村小学附近,杨彪搂住宋XX的脖子、宋红光持刀朝宋XX左右大腿和左胳膊外各刺一刀,继而将宋捆绑,抢走宋XX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及昌河王子面包车一辆。案发后,车被追回。经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宋XX的伤痕构成轻微伤。2001年8月10日夜,被告人杨彪伙同宋红光、战子、杨X经预谋后窜至永城市卧龙乡杨大庄村夏XX家,翻墙入院,杨彪持刀朝夏XX身上连砍数刀将夏的左手拇指砍掉,宋红光用铁棍朝夏的腿部打两棍,经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夏XX之损伤属重伤。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杨彪(化名李峰)、伙同杨廷军(另案)、赵华,由赵华提供“李峰、郭雷”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及假车牌照,以为广州市珂宇运输服务公司承运两台挖掘机为名,由杨彪冒充“李峰”签订运输合同的方式,将发往南昌和上海的两台挖掘机运至涡阳县义门镇藏匿。案发后,挖掘机己被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彪供述:2008年4月份,杨廷军,小名高子,给其打电话想借本人的钱开赌场,后来又说开饭店,见面后,杨廷军和一个叫赵华的在一块,说是准备从浙江金华弄辆货车到广州,准备骗车货,当时商量主要是赵华和杨廷军,本人讲本人可以出钱。由赵华提供一辆货车,并给本人和杨廷军每人一个假身份证,本人冒名李锋,杨廷军拿的假身份证本人忘了叫啥。我们从金华到了广州,赵华给了我们两一个托运部的电话,本人和杨廷军联系了托运部,这个托运部在深圳,叫啥名想不起来了。快到托运部时,杨廷军下车将车牌号换掉,换上由赵华提供的假牌号。到了珂宇运输公司,我们签好运输合同,运两台“日立”挖掘机运到南昌和上海。运输公司的老板姓杨,他付了几千块钱运费。我们就开走了,半路上杨廷军下车将假牌号卸下来,又将假身份证和假牌号扔到路边的一个河里。然后就开车回涡阳了。到了涡阳,由杨廷军出面将挖掘机租给他亲友赵XX一台,另一台杨廷军不久又租给观堂集上的人了。挖掘机租出去后,本人拿了60000元钱,其中有其先出资的。2001年大约是6-7月份,家住河南夏邑县的宋洪光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永城洪福,接到电话就到他说的地点去了,到了洪福,见到宋洪光和另一个不认识的人在,他两开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头撞凹了一块,本人问他啥事,宋洪光讲他开他哥的车,和别人打架来,车让人砸啦,让其和他去修车,并问问义门可有人买这车。本人对宋洪光讲你要卖车得有手续。本人将宋洪光领到义门修车就走了,后来车没修好,宋洪光就被抓住了。2001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本人与四叔杨X、宋红光、战子俺四个人到永城市卧龙乡一个村庄翻墙进院把那家的一个男的打伤了,俺四叔指的门,本人与红光、战子翻墙进的院,本人手里拿着刀朝那人身上砍,至于砍几刀,砍的那人那个部位也记不清了,红光与战子手里拿的钢管朝那人身上打的,打过之后俺几个就翻墙头跑了。宋红光在2001年暑假期间,卖给沙土镇附近的一所武术学校可能姓胡的教练一辆车,是辆红色的面包车,记不清啥牌子的了,本人与红光、还有个叫刘XX的,俺几个一路去这个武术学校几趟,这个姓胡的教练还问这个车有手续吗,本人说你问宋红光要,也不知道有手续还是没有手续,最后这个车多少钱买的本人也不知道。还有一辆车是在本人与其四叔到永城的卧龙乡打架之后的一天,宋红光与其联系,说他开一辆车前大灯碰坏了,让其找个地方修修,本人打电话问小钟在义门镇那地方有修车的,小钟说离义门镇二三里路河南沿有修车的,结果这个人只会修线路,通过这个人又找的人修的,咋修的也不知道,最后修好后人家不让红光开车,因为欠人家的钱,这时红光就找本人担保,本人也没有钱,没给他担保,红光也没开走车。这个车是个新的面包车。2、被害人宋XX陈述:昨天晚上大约7点钟,本人的出租车在老城汽车站对面停车场停着,过来一个25—26岁的年轻人问:“上彭楼多少钱?本人回答大约七里路,要15元钱。他要给本人10元钱,本人就拉他了,车去十八里彭楼的路上,那个年轻人说到彭楼学校找他叔。等车开到彭楼学校,学校大门锁着来,他就下车在学校大门上喊:“有人吗?有人吗?”一看没有人吱声,那个人就打手机,从学校外出来一个岁数和他差不多的年轻人,这时本人就掉车头,这两个人就上车了。后来坐车的那个人坐在前排,前面坐车的那个人坐在后排,与此同时,坐在后排的那个人就勒住了本人的脖子,坐在前排的那个人就拿出刀朝其左右腿各一刀,这时本人用左胳膊去夺刀,那个人又朝其左胳膊一刀,然后他们两就把本人的手背过去用绳子捆上,把本人身上的手机和300多元钱还有本人的出租车给抢去了,出租车是带空调的,“昌河王子”牌香槟金色的车,刚买两个月,6月18日入的户,车号为豫N331**,车架号0192595,发动机号DA465Q*1504082-11F。是41500元买的,加上报户共50000多元钱。银灰色998手机,手机号1365370****。被抢去的300元钱都是新版的50元一张的人民币。3、被害人冯XX陈述:今年阳历7月7日晚上8点多,在夏邑县济阳乡广场有一个三十来岁的年轻人要乘本人的出租车去夏邑会亭南边八里庄。本人向他要40元钱,他要给25元,经过讨价还价后以35元价钱拉他,等车开到会亭南约8公里处,本人把车给停下了,那个年轻人就下了车朝西去,本人就下了车抓住他向他要钱,等本人把他拽到车跟前时他说要去家里拿钱,并说家就在车前边一排房。这时候从车东边过来两个二三十岁的人,其中一个人不知用啥东西朝其胸前打了几下,租车的那个人和另外一个人掐住其脖子,并各拿一把刀子架到其脖子上,后来开本人车的那个人还说“再给他一刀子”。然后把本人弄到车上,把其上衣撕烂要蒙本人的嘴,本人说有气管炎不要蒙嘴,他们两个就把本人的手脚都捆上了,第三个人开着其的车朝东南方向跑了,车开到陈桥砖厂附近时把其扔到了沟边,然后调车朝西逃了。本人的车是20000元买的济阳乡济西村刘钦立的,红色的松花江牌小客车,八成新,车号为豫N-409**,发动机号8731103,车架号98407039,1998年11月24日入的户。租其车的那个人,1.70米左右,有点瘦,长脸,头发向一边分,上衣是漂白的白色衬衫,打扮像农村人,本地口音。开其车的那个人,1.70米左右,有点胖,四方脸,长得结实,上身穿深色的半截袖衬衫,本地口音。第三个人1.75米左右,有点瘦,本地口音。把其身上的180元钱翻走了。4、被害人夏XX陈述:8月10日晚上11点多,本人正在家睡着觉,听见家里的狗叫,就起来出了屋门,看到有人正在自家的墙头上往院里翻来,就问是谁?其中一个说:“是南方的。”说着就跳进院里三个人,因为当时本人没防备,他们三个人到本人屋里就用刀砍本人,当时感觉身上就流血了,本人用手把自家的软床子推翻,冲到院里喊救命,这三个人就冲到院里砍自己,邻居夏长新(小名四好)就起来了,这三个人中有一个人说过:“砍死他砍死他。”随后自己就被砍倒地上了,他三个就翻墙头跑了,夏长新追他们时,他们还说“你再撵,就用枪打死你。”夏长新就不敢在撵了。其认识其中一个叫杨亚,40岁左右,家住义门镇,另外两个不认识,其中一个瘦气,长脸。杨言怀疑他媳妇被本人领跑了。共砍其7刀,右手一刀,左手两刀,左拇指被砍掉了,左胳膊左胸被伤四刀。5、被害人杨XX陈述:本人来报案,控告李峰、郭雷以其公司运输挖土机为名,利用已签订《运输协议书》的方式,运走两部挖土机后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两台挖土机的总价:1030000.00元人民币。今年4月底,本公司的客户是吴海文,通过电话联系其弟弟,有没有挖土机需要运往南昌市,于是其弟弟杨殿新在新塘永升机械和吴海文签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其运一台日立牌ZX200-6-101520挖土机,价格为680000元,由新塘镇运往南昌市。而在27日上午,一个叫李峰的男子曾打电话联系,有否货物需要运输,本人当时答复他还没有,28日上午,他又给其打电话问有没有货物要运往南方,于是双方在电话里谈妥了运费,28日李峰、郭雷还有一位不知名的男子开一辆挂着皖S158**的货车来到新塘永升机械厂装货,装货的时候是装了两台挖土机,另一台是临时加进来运往上海的,所以还没来得及和吴海文签运输合同,装完货本人和李峰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为本公司运输两台挖土机到南昌及上海,运费是9500元,予付运费是4500元,运费金额货到付清,货物到达时间是2008年4月30日,协议签订后,李峰、郭雷和那名不知名的男子就开始出发了。29日中午,本人打电话联系李峰,李峰答复说他已经到了江西省吉安,下午5时左右,本公司工作人员与李峰联系时他说已经到了南昌,工作人员告诉他银行已经下班了,让他们先把车停在停车场,明天上午再联系客户。30日上午本人打李峰电话则无人接听,打郭雷的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到了中午的时候,李峰的电话就转到秘书台了。6、同案人宋红光供述:大概是一个礼拜前,涡阳县义门镇一个叫杨战争的朋友打电话说要见面说点事,由于关系不错,就去了,他说他没有钱,约本人去永城市抢辆出租车弄点路费出门,本人也急需钱花就同意了。我们商议了一下由杨战争去找车,本人埋伏在一个小学附近。大约一个小时后,本人在那所小学看到他租了一辆面包车过来,他下车后叫了两声给本人打个讯号,本人就往面包车跟前去,司机没下车只是掉转了车头,本人当时有点害怕,这时杨战争就坐到车后排掐住司机的脖子,搂住司机的头,司机和他搏斗,杨战争就叫本人快拿刀捅他,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双刃尖刀,朝司机身上刺了几刀,司机大喊,我们就用预备好的绳子把司机捆起来,扔到路边庄稼地里。我们还从司机身上拿走一部分钱和一部摩托罗拉998手机,把司机的行车证、驾驶证都拿走后,我们抢车先开到南北油路上,然后往南开上油路往西最后开到义门镇,开到杨战争租住的房子附近,本人也在他家住下,天亮后,杨战争把面包车的车牌拆下来,并出去找买主,本人住了三天车也没卖出,他让我先回家等过几天再去拿钱,结果钱还没拿就被你们抓住了,本人那天穿黑色体恤,黑裤子、黑皮鞋。杨战争穿短袖深色上衣深色裤子。出租车还在杨战争那,卖没卖本人不知道。在今年6月份,杨战争和战子住在俺庄的战争他舅家,由于杨战争和他舅闹矛盾,杨战争就找到本人说:“咱去弄车去吧!”本人和战子经历人少,就说不会开车,不愿去。杨战争说:“没事本人会开车,战子又当过武术教练,没问题。”本人就同意了。经过商议后,那天晚上本人和战子在夏楼的庄前路口等着,杨战争去租车,约30分钟,杨战争租来一辆面包车来到路口这,自己和战子上前去,杨战争就抓住司机的胳膊,司机拼命反抗,战子上前朝司机打了一拳,后来杨战争手中接过一把刀逼住司机,这时候司机说:“别弄我,我就把车给你们。”战子就掏出一根绳子,在前面捆住司机的手,由杨战争驾驶车辆离开现场朝东南方向驶去,走了大约两里路,其就把司机扔在路边,在通往夏楼的路上,其下车后杨战争和战子就开着这辆“松花江”牌面包车走了。车被他们开走一个月后,杨战争打电话让其去拿钱,说车卖了,给了本人600元钱。战子勒住司机脖子时还抢了司机身上装的现金,具体多少本人不知道。大概阴历6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们仨在战争家打牌,战争的叔去了,说他媳妇被永城卧龙的领走了,叫战争去打人家。战争让我俩也去,我俩也同意了。俺几个原先商量用铁棍去打领媳妇的那家,又恐怕人家反抗,又商定用刀,商量好后他叔买了一把刀,回来后说晚上再去。当天大概有6点钟时,战争的叔开三轮车,拉着俺仨还有战争叔的儿子就去卧龙了,我们把车开到那个庄的拐的路口停下,战争叔的儿子看车,我们四个就朝那家去,战争的叔指的门,战争就从门西旁翻进院里去了,这时人家家里就出来人了,战争用电灯一照,他叔从门缝里看后就说“就是他,上。”本人和战子就分别从东西两旁翻进去,战争拿刀就朝那个人乱砍了几刀,本人用铁棍朝那人腿上打了两棍,战子用脚跺的,又用铁棍打。打的时候战争说:“砍的就是你。”这时挨打的人就喊:“快起,快来人。”俺三就翻墙跑了,往油路上跑,战争的鞋还跑掉了,跑到三轮车前时,战争的叔也到了,我们就开三轮车跑了。本人上身穿的黑长袖褂子,下穿大裤头,战争穿的长褂长裤,啥颜色记不清了,战子穿的也是长褂长裤。7、(2002)商刑初字第37号被告人宋红光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彪于2001年7月7日夜、2001年9月1日夜,伙同宋红光在夏邑县、永城市两次抢劫面包车的事实。8、(2001)永刑初字第246号被告人杨X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8月10日夜12时许,被告人杨彪伙同杨X将被害人夏XX造致重伤的事实。9、证人杨X证言:其怀疑媳妇被夏XX领走了,就找到侄子杨战争,把事情告诉了他,让他找几个人治治夏XX,第二天上午11、12点钟,本人带着大儿就去义门镇找杨战争,战争说让红光和战子去卧龙找夏XX,他俩同意了,下午其商场里买了刀。天刚黑其就开着三轮车载着他四个来到永城市卧龙乡。晚上11点多钟,我们把车放在往夏楼拐的南北油路上,我大儿子看车,我们四个去夏XX家。战争掂着刀,红光、战子掂着钢管,红光从大门东边的墙头翻的,战争、战子从西边的墙头翻的,他三个刚翻上墙头,就听到夏XX喊是谁战争说是我。他三个跳下去之后就听见夏XX喊“砍死我了,救命啊”。本人害怕夏XX庄上的人起来,就顺着路跑到油路上,刚跑到三轮车跟前,他三个就回来了,其开着车载着他四个就回义门了,把他三个送到义门是夜里一点多,本人给战争40元钱让战争吃饭。10、同案人杨廷军供述:2008年4月份,和赵华还有战争,以给人家签订《运输协议》的方式,把人家的挖掘机骗走。当时赵华提出的采用签合同的方式诈骗的,赵华提供的地址、电话。战争提供的活动经费,我就跟着去了。赵华小名叫学习,家住牌坊赵庄。战争大名杨彪,家住义门镇高庄,俺是一个村的。赵华找的车,弄的假手续,假牌照,俺和战争两从广东那边把挖掘机弄到义门北边七里桥学校,中间卖给观堂的一个人了。11、证人张XX证言:9月1日晚上,战争打电话,说他买个小路车问老杨能卖不,老杨问他在哪买的?他说在商丘来,老杨就批评战争。过了十来分钟,听见战争就把车开过去了,第二天才开走,那时候天还没亮。12、证人杨X证言:大前天(7号)见战争了,当时在义门镇往周桥拐弯的地方见到他。他当时和一个年轻人在一块,他两开一辆黄色昌河车,往义门街里去了。听战争说,那个和他一块的年轻人是涡阳的。杨战争今年24岁,有一米六多的个子,头发稍短不太长,尖嘴下颌,白净脸。那个年轻人也是25-26岁,白净脸。13、证人胡XX证言:本人没有车手续,是在今年暑假通过中间人买的这部车。“松花江”牌的面包车,红色的,买的高庄杨彪的,己付3000多块钱,钱是付给杨彪的。一天下午,杨彪开一辆车(本人买的车)到本人学校去,他和刘书峰一起去的,开始要20000块钱,后来通过几次讲价,订下来是14000元。14、证人袁XX证言:大约半个多月前,小钟领着这个叫战争的人开一辆香槟色的昌河王子牌面包车来这,让其给他修车。当时那辆车右前大灯撞坏了,这辆车挺新的,出厂最多有五六个月。本人告诉他俩,只能修电路,不会钣金。小钟想在这喷漆,刚好我邻居有气泵,小钟和战争在涡阳找了一个扳术,就在本人这喷的漆,改喷成大红色了,前灯也换了,车内的空调、工作台也都卸了。空调没再安上,工作台又换了个新的。他们俩在这修了三天才修好。战争他俩开走车,说过两天再来安空调,空调放这了。结果等了好几天他两也没来,后来听说他俩出事了。15、证人杨XX证言:农历的7月14日晚上快12点时,其孙子杨战争打电话,问他从那儿打的,他说他在商丘,本人问他在商丘干啥?他说花5000元钱买一辆小路车,问小路车在义门好卖不?本人给他说不好卖,叫他赶快回来,战争说他很快就到义门了。16、(2011)涡刑初字第00117号被告人杨廷军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杨彪、杨廷军等人共同预谋,为广州市珂宇运输服务公司承运两台挖掘机为名,签订运输合同的事实。17、证人杨一X证言:前两天本人向在广东从事运输公司工作的赵华询问其哥公司挖土机的事,他说知道是一个名叫战争的人,真名叫杨彪的和另一个叫高子将运输公司的两台挖土机骗走并卖掉了。其中一台是卖到了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另一台被卖到了安徽省亳州市官堂镇某机械配件店了。杨彪外号叫战争,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的,年龄约30岁,是个有案底的在逃人员,18、证人王X证言:2009年5月份,本人当时在王一X和俺连襟张一X的工地上干活,红旗找到其,说一个叫杨一X的挖土机被义门镇的杨廷军诈骗去了,后来挖土机在自己小孩的舅苏XX手里,想通过本人问苏XX有啥条件,自己就用电话联系苏XX,中华说挖掘机是他用140000元钱从杨廷军手里买的,杨一X要挖掘机必须给他140000元,当时中华还提出让杨廷军家里人去,说杨廷军不敢露面。2009年5月25日,杨一X在亳州官堂王一X家,将140000元现金给本人,本人将钱存到自己小孩姨四海家属的账号上,之后本人和杨一X到了内蒙古的赤峰市。到了之后本人给中华联系,但他不愿意给我们见面,让本人把140000元打到他指定的账户上,本人不愿意说不相信中华,中华讲你不相信本人你相信谁,就这样本人把140000元打到中华指定的账户上,钱给中华后就不给我们联系了,手机也不通。杨一X又给中华手机充话费才给他联系通,一会讲挖掘机他弄不出来,一会又讲被黑社会的打了,还让我们不要再等了。我们从内蒙古回来后,一直不停的给中华联系,自己提出不给挖掘机就将钱给人家的,但中华一直不给答复,直到现在中华拿了140000元后一直没将挖掘机给杨一X。苏XX将钱拿去后,说本人和小杨骗他,挖掘机不是小杨的,不愿意将机器给小杨,自己没办法,只有找苏XX将钱要回来,他给了本人100000元,小杨找其要钱,给他10000元。19、证人王一X证言:本人和张一X合伙买了一台挖掘机,专门给人家干活赚钱,想再租一台,结果张一X通过别人认识了一个叫杨延军的人,这个人有挖掘机出租,通过商谈,以每月20000元租了杨延军的车,共租用5个月,在这二十多天前杨延军就不租机器给我们了,并将机器拉走了。本人付了60000元租金,还欠他两个月的租金,后来杨延军还对我们说把机器卖给我们,价值是300000元,我们买不起,后来杨延军请了一辆车拉走了。20、证人张一X证言:本人和王一X合伙买了一台挖掘机,在今年5月份挖掘机在涡阳县干活时,一个叫杨延军的人给其打手机,说他有一台挖掘机可以出租给我们,经过商谈之后,就以每个月20000元的租金租给我们,后来我们就到观塘镇一个砖厂里面干活,到了今年10月初,杨延军把挖掘机拉走了,不租给我们了。挖掘机是日立牌200型号。21、证人苏XX证言:租用的挖掘机没仔细看,认为有手续,单上的机型号也没校对,愿意将从杨延军手中租得挖掘机交给你们,这台挖掘机就是杨延军租给本人的。22、运输合同书。23、涡阳物价部门价格鉴定书。经鉴定两台被骗挖掘机价值68万余元。24、现场勘察笔录。25、被告人杨彪户籍证明;26、涡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关于被告人杨彪归案情况说明;27、收条;2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9、辨认笔录;30、物证照片;31、永城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杨彪笔迹未做出鉴定的说明。32、被害人夏XX伤情鉴定书。证实夏XX之损伤属重伤。33、宋XX伤情鉴定书一份。证实宋XX之损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彪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与他人签订运输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合同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彪于2011年9月1日到安徽省涡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同月3日供述了2001年8月10日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夏XX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彪辩解,两起抢劫本人没有参与,合同诈骗本人也没有参与,运输协议书上的李峰不是本人书写。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杨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被告人杨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伤害夏XX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彪构成抢劫罪、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31年8月3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蔡东普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曹 娟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