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6号。法定代表人黄书元。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深圳购书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核大厦(玮鹏花园综合楼)一层、二层、三层(除301外)、四层。负责人陈娓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出版社、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人文天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购书中心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