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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刑立字第1号

王振国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刑立字第1号自诉人:李杰,女,汉族,46岁,突泉县人,无职业,现住突泉县。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收到自诉人的自诉状,自诉人认为王振国犯有重婚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此案发生在2003年至2005年间,达八年之久,已超过此醉=罪依法追诉的最长期限。自诉人坚持在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诉人李杰对王振国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志英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