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洮刑立字第1号自诉人:李杰,女,汉族,46岁,突泉县人,无职业,现住突泉县。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收到自诉人的自诉状,自诉人认为王振国犯有重婚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
本院认为:此案发生在2003年至2005年间,达八年之久,已超过此醉=罪依法追诉的最长期限。自诉人坚持在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诉人李杰对王振国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志英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