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吕某甲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告吕某甲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曹新景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郝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