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522-1号申请执行人肖志良,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富强,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志良与被执行人张富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崖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