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王丽艳,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委托代理人刘宝辉,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纪强,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艳与被告蔡纪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艳负担。
审判员 王海莉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齐振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