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97号

原告王丽艳与被告蔡纪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丽艳,蔡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王丽艳,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委托代理人刘宝辉,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纪强,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艳与被告蔡纪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丽艳负担。

审判员  王海莉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齐振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