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238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住吉林市。
被告:杜美莲,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美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俊辰 来源: